一代文豪托尔斯泰说过:“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,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。”这自然概括了相当的客观事实,但也不尽然,因为现实生活中,“不幸的家庭”常常是因为相同的原因而出现了不幸。 最典型的,恐怕就是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许多家庭的不幸:遭遇车祸导致死伤,赔偿不得、救助无力,致使受害家庭雪上加霜,乃至妻离子散、家破人亡。《浙江法制报》(2月15日)披露的几起因车祸造成受害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或绝境的报道,就令人嘘唏不已,扼腕长叹。 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话题:交通事故之后,如何避免“后遗症”一而再再而三地产生? 坦率地说,在如今车流如潮的情况下,要杜绝车祸是不现实的,那么,我们可以“有所作为”的,应该是尽可能地减少灾难后的痛苦阴影。 事实上,我们确实在努力。这从几年前全国人大颁布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对有关条款的修改就可见一斑。新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就是规定设立“交通事故救助基金”(国务院制定的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也提出了设立“交通事故救助基金”的条款)。目的便是救助车祸受害人及其家庭走出因无法得到经济“输血”而出现的困顿生活。 舆论称,这是法律法规体现出的令人温暖的人文关怀。 然而,几年下来,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,这一人文关怀并没有发出应有的温暖热度。“交通事故救助基金”目前仍然是纸上谈兵,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“白条”,致使困顿的仍然困顿,绝望的更加绝望。 当然,也有人说,救助基金限于纸上谈兵,问题在于资金无法落实,即基金的来源目前还成为一个“瓶颈”。这是事实。因为按照立法构想,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捐赠、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的处罚款项,以及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。但就现状看,前两项的操作空间都非常有限——社会捐赠,原本就是一个无法确定的“进水”渠道;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的处罚中增加资金,更是一厢情愿,因为既然能罚到款,车祸受害者也很可能得到赔偿了。 很遗憾,正如有关人士所说的,“救助基金目前还只是给我们描绘了个理想蓝图”,许多地方“还没有建立这个基金的动作”。 实事求是地说,从交通强制保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费作为救助基金,是一个可行的办法。关键在于,现在需要的是真正的行动。 最怕的是,非不能而是不为也! 车祸天天在发生,“不幸的家庭”也天天在出现。温暖的人文关怀亟盼着雷厉风行的行动去碾碎冰冷的法律“白条”。 |